「被告人」兰州高速车祸致15死46伤,两被告人被判刑七年

据新华社电 29日上午 , 兰州“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一审宣判 , 两被告人分别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宣判后 , 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

2018年11月3日 , 兰海高速公路兰州南收费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5人死亡 。 11月14日 , 肇事车辆驾驶员李丰及车主李佳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 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

2018年11月3日17时许 , 被告人李丰驾驶辽AK4481重型半挂车 , 被告人李佳林同乘 , 从甘肃省广河县出发驶往兰州方向 。 19时13分许发现刹车出现故障 , 遂采取连续踩刹车、打开水箱装置给刹车降温等方式减速 , 均未达到减速目的 , 车辆持续以每小时90至100公里时速行驶 。 因频繁使用制动 , 致牵引车及挂车制动器发热 , 制动效能减弱 。 期间车辆经过5处避险车道 , 被告人未采取避险措施 , 最终该车辆高速行驶至距兰州南收费广场211.5米处时 , 直接撞击前方排队缴费的小型车辆 , 致33辆车受损、14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46人不同程度受伤 , 直接财产损失199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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