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套房产无人继承,该上交给国家吗?南京法官这样判

江苏龙网: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继承法》规定归国家所有。但在玄武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无人继承案件中,法官却将一位孤寡老人朱某的遗产判归其表弟所有。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 《继承法》规定归国家所有 。 但在玄武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无人继承案件中 , 法官却将一位孤寡老人朱某的遗产判归其表弟所有 。

  这是一起怎样的案件 , 法官为何做出这样的判决?

  本案原告为周某 , 系孤寡老人朱某表弟 , 并非法定继承人 。 周某诉请是 , 要求法院判令朱某的三套房产由其继承 。 而被告则是朱某户籍所在地的某街道办事处 。

  朱某17岁时父母离世 , 来南京投靠姑妈朱某颖 , 并将户口迁入朱某颖处 。 后在朱某颖的帮助下 , 朱某进入某单位工作 , 并分得一套公租房 。

  1988年 , 朱某因犯罪获刑7年 。 服刑期间 , 朱某名下那套公租房被拆迁 , 朱某颖代办相关手续 , 并补齐差价为朱某购买了一套安置房 。

  朱某刑满释放后 , 因患下肢瘫疾 , 一直没有工作 , 也没有住在自己名下的房子 , 而是一直住在朱某颖处并得到了力所能及的扶助 。 后朱某颖又掏钱给朱某买了一套房子 , 该套房产又被拆迁 , 分得两套安置房 。 至此 , 朱某名下共有三套房产 , 也就是本案诉争的房产 。

  朱某颖去世后 , 其子周某对朱某继续提供适当帮扶 。

  不久 , 朱某户籍迁入玄武区 。 虽是孤寡老人 , 但因其有房产 , 朱某按政策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和养老保险待遇 。 考虑到实际情况 , 朱某所在社区对其进行了救助 。

  2016年8月 , 社区志愿者发现朱某生病 , 联系120急救车将其送至医院并通知了周某 , 周某支付了住院费用 。 当月 , 朱某因病去世 , 丧葬事宜由周某操办 , 费用亦由周某承担 。

  朱某去世后 , 其名下的房产由周某管理 。 因未能通过相关途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 周某遂以朱某生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出诉讼请求 。

  周某诉称 , 其对朱某的扶养多年如一日 , 朱某无法定继承人 , 遗产应由其继承 。 且朱某去世后 , 遗产一直由其管理 , 故朱某的遗产并非无主财产 。

  被告辩称 , 原、被告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 被告亦未侵害原告权益 , 被告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 。 原告未经财产无主认定程序 , 直接要求分得房屋全部产权 , 程序不合法 。

  且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朱某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 。 相反 , 被告作为政府派出机关 , 多年来对朱某承担了相应的救助义务 。 根据《继承法》 , 朱某遗产应归国家所有 。

  法院认为 , 本案诉争房屋只是无法定继承人继承 , 并不属于无主财产 。 以无主财产的思路来处理诉争房屋 , 有违民事诉讼原理 。 被告关于本案在认定财产无主后 , 原告才有权提出遗产分配请求权的辩称意见 , 于法无据 , 法院不予采纳 。

  对被告主体是否适格问题 , 法院认为 , 虽然某街道办对房屋未实施积极的管理行为 , 但基于本案案情 , 原告以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 且原告弟妹对朱某遗产均表示放弃继承 , 在缺乏其他合适被告的情况下 , 原告以该街道办为被告 , 便于法院查明事实 , 妥善处理 。

  根据以上事实 , 法院认为 , 能够认定原告基于血缘关系和共同生活经历 , 给予了朱某亲戚层面的资助和情感上的慰籍;被告对朱某亦给予了关心、慰问和救助 。 这种立体式的救助结构 , 体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 都应得到鼓励和弘扬 。 司法裁判应当促进全社会形成这种团结互助的氛围 , 以便让更多的人来关心孤寡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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