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3个月大婴儿被生父虐待重伤,父母监护权被撤( 二 )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个人或者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申请人江阴市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关,在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两名被申请人的监护资格,并主动要求代表国家履行对被监护人“亮亮”的监护职责。本院认为,在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由江阴市民政部门取得被监护人“亮亮”的监护权,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使其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故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支持起诉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做出前述判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