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庆】押解逃犯时接受他人安排宴请旅游,湖北两民警被通报处分( 三 )

22日 , 经胡某忠安排 , 张某庆、陈某辉、陈某3人在天池风景区游玩一天 。

23日 , 张某庆委托胡某忠为自己和陈某辉、陈某代购乌鲁木齐至鄯善的127元/张的动车一等票3张和鄯善至襄阳的299.5元/张的硬座票3张 , 并在鄯善再次接受胡某忠宴请 。

从鄯善出发回谷城前 , 张某庆估算胡某忠代为支出费用约为5000元 , 便付给胡某忠5000元现金了事 。 实际上 , 尚有863.5元代付款尚未结清(胡某忠代付机票、住宿费、火车票等各类费用共计5863.5元) 。

县纪委调查审理认为 , 张某庆身为共产党员、公安干警 , 本应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 维护国家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 却在执行公务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 , 且未据实结清他人代付款项 , 情节较重 , 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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