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警发布《通告》向交通噪音宣战( 三 )

五、妨碍公务执法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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