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事后才知财物被抢 案件应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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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事后才知财物被抢 案件应该如何定性

本文标题:被害人事后才知财物被抢 案件应该如何定性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被害人事后才知财物被抢如何定性)

【案情】

王某、刘某二人因无钱上网遂预谋抢劫。二人到网吧内寻找抢劫目标,锁定目标马某后,将马某骗至网吧外面。王某掏出匕首抵住马某胸部威胁其掏出钱财,发现马某随身并没带财物,这时,王某想起在网吧内看见马某电脑桌上有一部苹果6手机,就让同伙刘某将手机拿来(马某未听见该对话),刘某又进入网吧内将马某的手机装入兜内(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5258元人民币)。等王某二人离去,马某回到网吧后才发现自己手机已被王某二人拿走。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既遂),实行并罚,理由是王某、刘某预谋抢劫并持匕首威胁被害人马某掏出钱财,但并没有当场获取财物,而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到他处窃取被害人财物,故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既遂)。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理由是王某、刘某预谋抢劫,在抢劫过程中采取胁迫手段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并在这个过程中拿走被害人财物,属于当场劫取财物,故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在被害人马某被王某用匕首威胁之际,到网吧内取得被害人财物,属于在强制行为效力期间取财,即使取财地点与强制行为发生地不一致,仍然属于当场劫取财物。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刘某拿走被害人马某手机没有经过被害人同意,客观上侵犯了财产所有权,虽然被害人不知情,但这只是被害人的主观认识问题,不能否定王某等人行为客观上的危害性。其次,犯罪嫌疑人王某、刘某拿走被害人手机仍是基于抢劫其财物的目的,并没有另起盗窃的犯意。最后,王某一直用匕首威胁马某,即时马某当时知道自己手机被其拿走仍然不敢反抗,犯罪嫌疑人王某、刘某的强制行为与取得被害人马某的财物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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