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行驶中门未关闭女子跳车身亡 司机是否该担责( 三 )

邢鑫称 ,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其立法意图在于使受侵权人在主张损害赔偿的过程中可以得到更有效的救济 。 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驾驶员进行追偿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 可以向雇员追偿 。 ” 由此 , 本案中公交司机因重大过失未关车门引起乘客跳车身亡 , 给公交公司造成损失 , 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向该员工进行追偿 。

16日下午 , 凤冈客运站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 , 15日 , 涉事车辆为核载人数19座的客车 , 该车当时从东山村开往凤冈县 。 跳车女子疑似从半路站点上车 , 事故具体情况暂不清楚 。 目前 , 相关部门正在调查此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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