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一户仅限一处宅基地 严格执行“建新拆旧”( 二 )

  《通知》指出 ,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 , 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 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 , 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 , 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 合同到期後 , 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 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 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 , 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於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

  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於农业农村 。 在徵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 , 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 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 , 引导规范转让行为 。 转让合同生效後 , 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 , 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 , 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

  《通知》称 ,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 。 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 , 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 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 严格控制整村撤并 , 规范实施程序 , 加强监督管理 。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 ,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 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 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

  《通知》指出 ,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 , 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 , 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 , 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 。 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资讯资料库和管理资讯系统 , 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资讯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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