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陕西省: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三 )

对于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 ,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 ,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 , 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 。 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

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和秦岭主梁以南的一般保护区开山采石 , 应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 ,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在法律责任方面 , 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 , 违反条例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 , 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 对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条例规定 , 造成秦岭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 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