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在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新华社西安9月27日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7日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条例规定 , 在秦岭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

  新修订的条例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 , 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划定 , 植被、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

  条例规定 ,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

  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 , 应当遵循先规划、後建设的原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 ,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 , 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 , 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 , 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 。 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 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 ,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 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将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 ,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 ,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

  违反条例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 , 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 对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