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拟规定:如无新证据当事人不应重复要求职业病诊断( 二 )

  《意见稿》拟规定 ,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後 , 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 。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书写应当符合GBZ/T 267《职业病诊断文书书写规范》或GBZ/T 156《职业性放射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的要求 。

  此外 , 在《意见稿》中也提到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一)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二)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三)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四)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五)《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

  同时《意见稿》拟规定 , 职业病诊断结束後 , 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 , 当事人不应重复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 。 新证据是指原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未提交或未发现 , 并且经初步判断可能变更原职业病诊断结论的新的疾病或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证据材料 。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对劳动者提供的新证据材料做出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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