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婚姻无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0月21日下午 ,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三审 , 再次调整了“患病情况婚前告知义务” 。

此前一审稿规定 , “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 ,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 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

二审稿将上述的“严重疾病” , 修改为“重大疾病” , 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 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 此外 ,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此后 , 有常委委员、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 ,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 , 还应当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 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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