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修订草案:档案开放期限由30年缩为25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10月21日—26日在北京举行 , 会议审议档案法修订草案 。 修订草案规定 , 档案开放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 。
草案明确了档案开放鉴定制度 , 规定馆藏档案的开放鉴定由国家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鉴定 , 由档案形成或者保管单位负责 , 在移交前完成开放鉴定工作 。
此外 , 修订草案规定 , 做好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 , 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 , 移交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 ,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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