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对民间借贷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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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江苏高院:对民间借贷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不支持
10月21日,在江苏高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江苏高院民五庭副庭长、省法院扫黑办“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工作组组长王蕴表示,目前江苏高院制定了《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下称《工作指南》),其中规定要慎重采用调解撤诉方式处理民间借贷等案件,加大对民间借贷等案件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的审查力度,发现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不予支持。
王蕴表示,“套路贷”是指放贷人虚构法律关系,通过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借助诉讼、仲裁、公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司法实践中,“套路贷”不仅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还常常假借债权转让、股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汽车买卖、所有权确认等民事纠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工作指南》指出要准确把握“套路贷”法律标准,正确区分“套路贷”违法犯罪与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工作指南》提出,法院从立、审、执各环节要强化审查,防范与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
王蕴表示,要慎重采用调解撤诉方式处理民间借贷等案件。加大对民间借贷等案件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的审查力度,发现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不予支持。加大对民间借贷等案件诉前、诉中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发现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不予支持。存在“套路贷”嫌疑,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于正在审理的民间借贷等案件,确属“套路贷”虚假诉讼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已结民间借贷等案件,经排查确属“套路贷”虚假诉讼的,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生效裁判,裁定驳回起诉,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民间借贷等案件,确属“套路贷”虚假诉讼的,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执行依据移交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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