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最高检等: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四 )

五是明确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 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 。 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 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 , 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签署具结书 。

六是明确了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采纳和调整原则 。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 , 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 提出量刑建议前 , 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 尽量协商一致 。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 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 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 , 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

七是明确了审判程序的适用 。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 , 人民法院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 。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 , 可以集中开庭 , 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 。 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 , 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 ,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作用决定是否从宽 , 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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