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最高法、最高检: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六 )
解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包括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1)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2)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3)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
上述单位或个人经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 , 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严重情节的 , 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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