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公路上晒粮引发交通事故,晒粮人赔偿2.7万元( 三 )

在王某住院期间 , 王某与陈某就赔偿问题进行多次协商 , 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 王某遂于10月30日报警 。 次月 , 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为 , 因该事故无事故现场 , 无法查明此事故的成因 。 根据相关规定 , 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 载明“……2017年10月24日18时许 , 王某骑电动车沿江柳线江庄镇高村段行驶时撞到陈某停放在路边上的机动三轮车 , 造成王某受伤” 。

2018年8月 , 王某来到某口腔医院治疗牙齿 , 共花费诊疗费12825.6元 。 治疗结束后 , 王某将陈某告上了法庭 , 要求其赔偿因本次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公民人身健康应受到法律保护 , 遭受损害应得到相应赔偿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机动车方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 应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中 ,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 , 结合医院门诊病历及住院材料 , 能够证明王某骑电动车行驶时撞到陈某停放在道路上的机动车 , 导致王某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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