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新法保障农村妇女财产权益

  新华社银川11月1日电(记者马丽娟)针对农村部分妇女尤其是外嫁、离婚、丧偶妇女财产权益易受侵害的问题 , 宁夏近日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保障条例》 , 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保障农村妇女“证上有名 , 名下有权” 。

  条例规定 , 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 。 确权部门应当依法登记、确认妇女的财产权益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益 , 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徵收、徵用补偿费 。

  根据条例 ,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 , 妇女婚後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离开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条例还要求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 。 违反以上规定 , 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的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