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内蒙古严查“2·23”事故涉腐问题,追责24名公( 二 )

涉及人员多、情形复杂 , 如何做到精准问责?

事故发生后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成立“2·23”事故调查组 , 自治区纪委监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驻事发地 , 成立“2·23”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组 , 参与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工作 。

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询问谈话、分析论证……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 , 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组发现 , 除了涉事企业安全意识淡薄、责任缺失外 , 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不到位 , 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有死角等也是重要原因 。

“事发前 , 在诸多方面工作上都已埋下了祸患 , 加之层层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 共同导致了这起安全事故的发生 。 ”责任追究组组长康志刚告诉采访人员 , 从表面上看 , 事故直接原因是涉事公司违规使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识、采用干式制动器的报废车辆向井下运送作业人员 , 事故车辆驾驶人不具备大型客运车辆驾驶资质 , 车辆制动系统发生故障后驾驶人操作不当 , 以及事故车辆私自改装车厢内座椅、未设置扶手及安全带、超员运输等 。 但从根源上讲 , 在于涉事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 , 在于属地党委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有关公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 , 甚至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 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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