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做得好就能缴得少!江苏拟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江苏龙网:
各位小伙伴注意了 , 搞好垃圾分类 , 以后有望少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 11 月 7 日 , 《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根据《办法》 , 江苏拟建立差别化的收费制度 , 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 , 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 , 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
一直以来 ,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 属于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 据悉 , 为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 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 , 改善生态环境 ,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 号、苏财综〔2009〕8 号、苏建城〔2009〕61 号)进行了修订 。
随着上海垃圾分类新规的实施 , 垃圾分类在江苏不少地方已经成为新时尚 。 此次修订的《办法》也与时俱进 , 拟提出 , 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 , 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 , 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 , 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 同时 ,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超量加价收费机制 , 对超过核定基准量的垃圾提高收费费率 。
《办法》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 在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完善、已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 , 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 , 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
对于拒不缴纳、故意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 , 拟建立追究机制 。 《办法》提出 , 各地应建立部门间涉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 支持保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 。 对拒不缴纳、故意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 ,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 情节较为严重的 , 可纳入单位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评价体系中 。
另外 , 《办法》拟明确 ,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 , 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动态管理制度 , 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张闻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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