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持刀杀人致1死7伤 法院宣判后嫌犯不服上诉( 二 )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昆持刀故意杀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五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2018年10月23日,武汉中院作出(2018)鄂01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钱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钱昆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9万元至1350元不等。

  宣判后,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被告人钱昆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9年6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刑终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武汉中院(2018)鄂01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以原审判决中附带民事部分遗漏当事人,严重违法法定程序为由,(2018)鄂01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发回重审。因此2019年10月31日,武汉中院仅针对该案民事部分进行判决,判令钱昆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冷某家属3.4万元,赔偿汤某、赵某、张某、陶某6200元至125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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