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高空抛物将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罗沙)记者1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 ,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 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 根据这份意见 ,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 , 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 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
意见规定 ,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 , 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意见明确提出 ,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从重处罚 , 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在高空坠物方面 , 意见规定 ,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 , 致人死亡、重伤 , 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 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 从高空坠落物品 ,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
意见还提出 ,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 , 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 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 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 , 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 , 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 , 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 , 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人 , 充分保护受害人 , 依法公正稳妥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 , 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规范作用 , 依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 推动其进一步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 更好发挥应有作用 。 (完)
推荐阅读
- 南方PLUS▲出狱再打人致死,又一个孙小果?,叮咚快评|故意杀人减刑9次
- 鼎盛军事■故意设路卡,结果绕道俄军车辆陷进泥地出,美军又在叙利亚搞事情
- 『新闻晨报』德国一区长称故意染新冠:不想让确诊女友独自隔离
- 热点微评社■赔185万!东莞高空抛物“砸瘫”3个月女婴:十级伤残毁了一辈子!
- 「海峡网」知道原因后令人泪目,柏林一区长自曝故意感染新冠怎么回事
- 娱乐的大家庭▲故意这么做的,为啥跑川藏线的私家车油箱盖都开着?可不是忘记关
- 【最热文】疑品牌方故意骚操作所致,赵丽颖抢朱一龙欧舒丹代言?双方粉丝交战不断
- 「华蒲娱乐」不料节目故意关掉滤镜,网友看清真实样貌炸锅,杨颖不怕素颜
- 大国争霸■日本确诊患者猛增一倍,被质疑之前故意隐瞒,东京奥运会延期后
- 『马蓉』马蓉开直播故意卖弄风骚,遭网友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