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商标之争案开庭:争辩“京东双十一”商标是否恶意攀附( 六 )

被告商评委认为 , 诉争系列商标虽经过一定设计 , 仍易识别为“双11” 。 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 , 易使相关公众认为 , 这两个商标使用的服务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 , 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

“原告不应该用自己的标示加上别人的标示 , 其注册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 ”商评委的代理人解释 , 基于上述原因 , 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阿里巴巴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说 , “双十一”活动由阿里巴巴开创 , 并为此投入了大量宣传 。 早在2011年、2012年 , 原告还没有使用任何的“双十一”来宣传 。 原告注册诉争的“双十一”商标 , 是有主观恶意的攀附或搭便车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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