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江苏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缪瑞林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9年11月19日上午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缪瑞林受贿一案 , 对被告人缪瑞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缪瑞林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 上缴国库 。 缪瑞林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 不上诉 。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6年 , 被告人缪瑞林利用担任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 , 中共宿迁市委书记 , 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 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 , 为有关单位与个人在企业项目审批、获取贷款、工程项目承揽、费用结算及亲属工作调动、子女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 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 , 共计折合人民币720万余元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缪瑞林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 缪瑞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 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 认罪悔罪 , 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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