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殴打警察:喝醉了,完全不记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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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醉汉殴打警察:喝醉了,完全不记得了
男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和他人发生碰撞后,对接警后前来处置的警察进行殴打并致其轻微伤,事后称自己当时为醉酒状态,完全不记得曾经实施过妨害公务的行为。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11月1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9年2月20日,章某在朋友家吃饭并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某小区内行驶时,与曹某停放在该小区北侧路面上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曹某发现后当即报警。通州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该局开发区交警中队指派警员张某、协警刁某驾驶警车前来处警。
到达现场后,张某依法向事故双方当事人表明警察身份,并开展调查工作。调查过程中,张某要求三轮车驾驶员章某出示身份证件,但遭到章某拒绝。张某再次向章某表明警察身份并对他进行警告,章某仍然拒绝出示身份证件,并辱骂张某,后又纠缠、辱骂协警刁某,并用右拳殴打刁某的脸部。
在张某上前制止时,章某又用右拳殴打张某的脸部、胸部,致张某脸部受伤。后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章某被赶来增援的民警控制。经鉴定,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3.7mg/100ml。
章某归案后,其辩称在案发时为醉酒状态,完全不记得曾经实施过妨害公务的行为。庭审中,章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造成执勤民警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章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章某妨害公务所实施暴力袭击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予从重处罚,最终以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其是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与警察纠缠,进而演变为妨害公务,其不记得曾经实施过妨害公务的行为是酒后失忆的正常生理现象,请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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