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惩戒规则征意见:可视情况要求学生面壁反省( 二 )

  (五)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六)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

  严重惩戒方面 , 《规则》提出 , 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 , 屡教不改的 , 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 , 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 , 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 , 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 , 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五)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 , 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 , 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 对高中阶段学生 , 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 , 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 , 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 , 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

  强制措施方面 , 《规则》提出 , 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 , 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 , 情况严重的 , 应当报告学校 。 暂扣的违规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 。 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 , 应当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 学生行为损害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物品的 , 应当依法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

  《规则》同时提出 ,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 ,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 , 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 , 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 , 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规则》指出 , 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 , 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 , 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 , 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 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