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再审 被告人一审被判死缓( 二 )

  2019年11月24日,此案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院再审开庭。庭上,王誓华律师提出此案作案时间、双方冲突时间和抛尸时间均不清楚;没有第二现场和作案工具;胶带没有指纹和DNA信息;李建功没有作案动机等。据此,他为李建功作了无罪辩护。

  李建功在庭上则不断重复:“这事不是我干的,之前是因为他们打我,逼我承认是我干的,我冤枉。”

  王誓华表示,本次庭审,李建功的全部19份有罪供述,被当庭确认系非法取证,予以排除:“这样全案就没有指向李建功的任何证据。”

  11月25日,本案一名旁听人士也向采访人员证实法院已排除上述非法证据。

  ■ 追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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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原审疑点重重,作案工具、时间存疑

  李建功进入监狱服刑后开始申诉,称其并未作案。

  2016年,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誓华介入此案,成为李建功的申诉代理律师。同年5月31日,王誓华在监狱会见了李建功。李建功告诉律师,当年,他在看守所遭到刑讯逼供。

  “他左大腿外侧15处伤疤,右大腿外侧10处伤疤,头顶有一大块伤疤没头发,后枕部有一处五厘米多的‘V’字形疤痕,两个后脚跟都有一大块伤疤,右手无名指第二关节活动受限,右眼被扫把打得至今看东西仍模模糊糊。”王誓华告诉新京报采访人员。

  阅卷之后,王誓华认为此案疑点重重。

  “没有作案工具,也无任何能够锁定李建功杀人的客观证据,就连封在被害人口鼻处的胶带上,也未检出李建功的指纹。”王誓华说。

  王誓华说,库尔勒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李建功杀人案作案工具的搜查、检查情况说明》提到,警方按照李建功的口供寻找作案工具和受害人的遗物,均未找到。

  “这说明,本案连一个可以作为旁证的物证都没有。”王誓华说。

  另外,此案中死者的死亡时间、地点以及作案细节存疑。法医鉴定曹菊英死亡时间考虑在尸检前48小时左右,死亡时间段考虑在2007年12月1日14时至16时。

  2017年,王誓华委托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对曹菊英的死亡时间进行再次论证。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庄洪胜主任法医师等5位专家根据此前的法医鉴定书,从角膜混浊、尸斑、尸僵以及尸绿等常用指标分析,认为曹菊英死亡时间可发生于尸检前24小时左右。

  王誓华认为,如果死者的死亡时间是错误的,此案证据链便无法成立。

  案发地点方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争吵的现场,在李建功自家羊圈附近,而李建功的讯问笔录及庭审中,供述的案发现场出现了另外五种不同的说法。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中皆认定藏尸地点为“稻草垛”,但李建功的供述中,对藏尸地点还出现另外两种说法:一是厕所东面的门口;二是女厕所东面的垃圾堆。

  (实习编辑:张紫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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