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广东起草新规,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认定为受害( 二 )

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了解到 , 该《办法》是广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自2019年1月成立以来 , 组织起草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

《办法》的亮点在于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定义 。

据介绍 , 《办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增加了包括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属于精神暴力的家暴行为 。 据《办法》草案规定 , “家庭暴力 , 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地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 , 包括利用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 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 ”

此外 , 《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 “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 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也纳入保护范围 。 广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永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 , 近年来有一些案件 , 一些夫妻通过网络来散布配偶或者家庭成员的隐私 , 对家庭成员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 “所以我们定义里面也明确 , 包括利用网络采取的精神暴力也是纳入调整范围 。 ”陈永康称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