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民间借贷案件收案量呈现下降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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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民间借贷案件收案量呈现下降态势

本文标题:泰州民间借贷案件收案量呈现下降态势

12月13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和10大典型案例。采访人员获悉,今年以来,泰州全市法院高度重视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工作,民间借贷案件收案量呈现下降态势,截至目前,2019年全市法院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收案10910件,审结10247件,与去年同期比较,收案下降近2400件。

易某赌博输了钱,向沙某借钱翻本。2017年4月,易某给沙某分别写了三次借条,每次,沙某都让易某手持借条和现金拍照留存。易某还不上钱,沙某拿着易某手持三份借条、现金所摄照片,告到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其中一次,易某并没有向沙某借钱,打的借条实为借款利息。法院认为,短时间连续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明显不符合常理,借款存在赌博背景。沙某诱使、迫使易某出具一个金额虚高的借条,制造虚假给付现金事实,以突破法律所保护的利息上线,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沙某的行为具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典型特征。最终,法院驳回沙某的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赵某因急需用钱,向颜某借15万元,周转一个月,利率每月3%,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将支付违约金4万元整。还款日之前,颜某把外甥张某的银行卡号提供给赵某,要求赵某向该银行卡号汇款。赵某将13万元汇到颜某外甥张某的银行卡上,却没能及时取回借条。之后,颜某将赵某告上法庭,要他归还15万元及利息。审理中,赵某提供了三次还款证据及通话记录,而颜某拒不到庭接受质询。法院审理认为,颜某涉嫌隐瞒事实真相,遂驳回颜某的诉讼请求。

瞿某为职业放贷人,侯某系某房产公司财务会计。瞿某借给侯某大额借款,侯某前款未还又借新债。瞿某见侯某没有偿还能力,迫使他盗盖房产公司印章担保债务。之后,瞿某起诉请求判令该房产公司、侯某偿还借款600万元及利息360万元。该房产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认为,侯某有机会接触公司印章。瞿某与侯某涉嫌通过制造银行流水,虚增借贷金额,恶意串通,以盗盖该房产公司印章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转嫁债务给担保人的情形。瞿某的行为具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典型特征,法院裁定驳回瞿某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市中院民二庭庭长冯金严说,“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对于这些行为,出借人不仅会触犯法律,出借的本金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犯罪工具而被没收。

套路贷犯罪是一个典型的刑民交叉问题,其社会危害性不仅在于侵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还在于隐藏在此种犯罪现象背后的抢劫、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和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此外还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民间借贷应该如何进行,老百姓如何去做?冯金严说,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政策规定,相关行为应具有法律效力,从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需要提醒社会公众,进行民间借贷活动,务必做到手续齐全规范,既要注意保存汇款手续,更要注意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更事实予以证据保全,形成可以意思表示明确的证据,完善交易活动,堵塞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借款人还款,应注意证据保存,收取还款回执,或取回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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