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有一种“捡拾”,可能构成盗窃( 二 )
今年8月31日15时24分 , 北京西站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名旅客的电话报警:早上7时30分许 , 他在北京西站乘车安检进站时 , 不慎将一个黑色双肩背包遗失在安检仪上 , 里面有学费现金1.3万余元 , 还有学生证、银行卡和一些杂物 。
失主小张是河南某大学的学生 , 在河北廊坊同妈妈一起过完暑假后当天独自返校 。 由于行李太多 , 小张过安检时不慎将装有学费的双肩背包遗忘在安检处 , 快到学校了才想起来 。 学费是父母打工赚来的辛苦钱 , 因自己粗心遗失 , 小张心急如焚又很自责 。 他不敢告诉妈妈 , 更不知如何是好 , 最后在姑姑的劝说下才打电话报警 。
[盗窃罪]有一种“捡拾”,可能构成盗窃。了解情况后 , 民警马上调取了当时的监控录像 , 发现小张于7时30分过安检后 , 只取走了两个手提袋 , 将黑色双肩背包遗忘在安检仪旁边 。 后来 , 小张的背包被一名身着黄色上衣、头戴帽子、岁数较大的男子拿走了 。
民警追踪该人的行动轨迹 , 发现他曾到售票厅购票 , 随后查找到该男子的购票记录 。 民警确定该人名叫杨某 , 河北人 , 已经购买并乘坐G511次列车至定州站 。 鉴于列车已经到站 , 民警经多方查找最终联系到杨某的儿子 。
杨某见民警追到自己也是一惊 , 赶紧在电话中解释说 , 当时看到背包有些破旧 , 又没人要就拿走了 , 到家才发现包内有一万多块钱和学生证 。 杨某表示愿意马上坐车赶回北京西站将背包归还 。
当晚21时30分 , 杨某与张某的妈妈先后来到北京西站派出所 , 在民警的见证下 , 核对包内物品无误后交接了背包 。 因捡走他人失物未及时上交 , 杨某不仅折腾了自己一趟 , 还接受了民警的批评教育 。
捡拾物品如何处理不违法?
铁路民警告诉采访人员 , 火车站是客流量较大的地方 , 旅客因粗心大意遗失物品的情况非常多见 。 12月以来截止到22日 , 仅22天的时间 , 北京南站警方就已帮助81名粗心旅客找回价值近7万元的遗失物品 。
粗心旅客多 , 遗失物品被他人捡走的情况自然也不少 。 今年11月23日下午 , 北京站派出所民警就帮助一名辽宁旅客找到了被人捡走的手机 。
民警发现 , 当日16时21分 , 该旅客在进站过安检时 , 放在包中的手机滑落到安检机上 。 随后手机被一名身穿黑色上衣、蓝色裤子的男性旅客在拿取行李时捡走 。
民警通过视频监控跟踪追寻男旅客的行动轨迹 , 在第八候车室找到了此人 。 经核查 , 该男子名叫孙某 , 68岁 , 天津市人 , 此前无犯罪前科 , 且持有前往天津的火车票 。
民警说明来意 , 孙某很不好意思 , 主动拿出捡到的手机交还民警 。 民警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后将他放行 。
当民警找上门来 , 捡拾并拿走他人财物的旅客大多会乖乖归还 , 但仍免不了被民警批评教育一番 。 “其实 , 这种行为很危险 , 存在很多法律风险 。 ”赵三平律师提醒 , 捡到遗失物品不能据为己有 , 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上交有关部门 , 并要妥善保管遗失物 , 这是法定义务 。
我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 , 应当返还权利人 。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我国《物权法》第111条则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 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 , 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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