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楼砸死2人男子遗体无人认领 律师:难向家属索赔

12月24日 , 重庆沙坪坝区一男子从高处坠落 , 砸到两名行人 , 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 27日下午 , 南都采访人员通过联系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得知 , 自杀男子的家属尚未联系殡仪馆认领遗体 。

跳楼砸死2人男子遗体无人认领 律师:难向家属索赔

据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25日通报 , 12月24日20时20分许 , 一男子从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一公寓楼高坠 , 砸到两名行人 。 附近巡逻民警迅速开展处置 , 三人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 警方经现场勘察、查看视频监控、调查走访 , 初步查明系暂住该高层公寓楼的李某(男 , 31岁 , 湖北武汉人)跳楼自杀所致 , 排除刑事案件 。 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 12月27日下午 ,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刘丝茗律师在接受南都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本次事件中 , 刑事上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但由于李某已死亡 , 该罪的刑罚已无法执行 。 刘丝茗表示 , 在民事上 , 李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受害人死亡的 ,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前面所提到的相关费用外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对于是否可以要求跳楼男子李某家属赔偿 , 刘丝茗表示 ,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 不足部分 , 由监护人赔偿 。 至于本案中的李某已成年 , 由于其跳楼原因还在警方调查中 , 若无证据显示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则无法向李某亲属追索赔偿 。 2009年 , 重庆女大学生肖若曦也是在三峡广场附近被一跳楼轻生女子砸伤 , 导致她高位截瘫 , 跳楼者则当场死亡 。 三峡广场是当地著名商圈 , 人流量密集 。 刘丝茗指出 , 若有证据显示跳楼所在处物业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管理措施 , 存在管理疏忽之处 , 比如外来人员能轻易到达物业高处 , 跳楼所在处没有足够的防护措施 , 为跳楼者实施自杀行为提供空间 , 则存在物业对赔偿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可能性 , 物业承担责任后可向李某追偿 。 反之 , 若物业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责任 , 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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