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8700多万元!丰田中国被罚了( 二 )

公告显示 , 当事人丰田汽车与经销商处于雷克萨斯汽车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 , 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 经销商为当事人交易相对人 。 当事人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 , 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 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

当事人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及严格的管理措施 , 对经销商作出的统一网络报价和对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限定 , 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 当事人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 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 首先是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 。 当事人的行为限制了经销商间的价格竞争 , 剥夺了经销商自主定价权 , 使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 , 侵害了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 其次是削弱了品牌间的竞争 。 在汽车品牌经销领域 , 随着与当事人类似行为的累积效应增加 , 会明显削弱各汽车品牌间的竞争 , 最终破坏汽车市场竞争秩序 。 最后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 当事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因充分竞争而带来的好处 , 被迫去接受非竞争形成的价格 , 承担更高的购买成本 , 失去了自由选择权 , 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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