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幼童伤害引发纠纷责任谁担依法细辨( 三 )
2018年1月 , 学校组织在操场上课外活动课时 , 谭某蕾坐在地上 , 在她前面的谭某航往后退时坐到了谭某蕾的手上 , 导致谭某蕾受伤 。 经诊断 , 谭某蕾右侧肱骨外髁骨折 。 2018年4月 , 谭某蕾到石柱司法鉴定所做伤残程度鉴定 。 经鉴定 , 谭某蕾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 后因谭某蕾与学校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 遂向石柱县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判令石柱县某实验小学支付损害赔偿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
石柱县法院审理认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的 , 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 , 除非教育机构能够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可免责 。 本案中 , 该实验小学所举证据难以认定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目的 , 遂判决石柱县某实验小学赔偿谭某蕾各项损失81451元 。
一审宣判后 , 石柱县某实验小学不服 , 向重庆四中院提起上诉 , 提出谭某蕾的伤害理应由直接侵害人谭某航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 。
重庆四中院经审理认为 , 某实验小学应就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 但该实验小学一审中仅提交了上课教师对事故经过的陈述 , 二审中亦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 。 此外 , 谭某航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虽然事故的发生与其有关 , 但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 , 谭某航离开了监护人的监护 , 整个教育活动都在学校的控制之下 。 实验小学幼儿园在组织学生进行课外活动时 , 只是进行的正常活动 , 发生的事故不在谭某航的控制范围之内 , 其行为没有过错 , 故谭某航的监护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 该院对石柱县某实验小学提出的主张不予采纳 。
据此 , 重庆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规集市: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不承担责任 。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应当承担责任 。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 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 , 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
老胡点评
在小学和幼儿园学习和生活的未成年人 , 属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 , 对于各种危害人身生命健康的外在因素缺乏足够的警觉和防范 。 而一些小学和幼儿园由于安全意识不牢固、安全教育不深入、安全措施不到位 , 致使儿童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 因此 , 无论是小学和幼儿园还是家长 , 都应当时时刻刻绷紧人身安全这根弦 , 把确保儿童人身安全放在心中最高位置 。 小学和幼儿园在开展各种体育和娱乐活动时应当慎之又慎 , 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 避免事故发生 。 在接送环节 , 应当建立完善严格的交接、联络制度 , 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怀有侥幸心理 , 放任儿童独立面对安全风险 。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 , 是民族的未来 。 保障儿童健康成长是全社会责任 , 家长、学校和幼儿园更是责无旁贷 。 让我们携起手来 , 同心协力 , 多管齐下 , 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安全环境 。
「幼儿园」幼童伤害引发纠纷责任谁担依法细辨。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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