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发黑稿敲诈乳企14万 喂不饱的公号经营者被抓获( 二 )

石家庄市鹿泉区法院一审认为 ,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以在其注册的信息网络公众号上发布、删除网络信息需支付费用为由 , 多次要挟他人 , 索取公私财物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

法院查明 , 被害单位系国内知名企业 , 被告人在拥有众多会员的公众号上发布被害单位负面信息 , 并以删帖需支付费用为由 , 向被害单位索要超出一般公众认知的高额删帖费用 , 其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损失 , 并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 , 具有社会危害性 , 被告人在公众号上发帖、删帖 , 索要费用的行为 , 存在明显犯罪故意 。 相关证据证实 , 被害单位系在被胁迫、被要挟、非自愿情况下支付费用 , 被告人辩称该费用系被害单位主动自愿支付的辩护主张 , 法院不予采纳 。

2019年7月31日 , 石家庄市鹿泉区法院一审以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8个月 , 并处罚金3万元 , 违法所得14万元追缴后退还君乐宝公司 。 张某某提起上诉 , 石家庄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 ,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 , 威胁、要挟他人 , 索要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 , 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 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

张某某的行为虽区别于一般的敲诈勒索 , 采取的是以发布、删除网络信息为威胁、要挟的特殊手段 , 但本质特征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 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益 。 根据刑法和上述司法解释 , 张某某这种“要钱删帖”的行为 , 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

检察官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发现 , 民营企业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 , 往往选择“花钱私了” , 缺乏依法维权意识 , 纵容了犯罪分子 , 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 , 帮助民营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网络敲诈勒索等事件 。

今年6月 , 在检察机关的建议和推动下 , 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政法委牵头 , 公检法司四部门协同 , 在君乐宝集团成立了河北首家政法护航工作站 , 公检法司分别选派业务骨干进驻 , 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法治服务 。 截至目前 , 当地设立的政法护航工作站已有10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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