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败诉就不执行,你有什么辙

【阅读提示】鞍山铁东区政府因拒绝信息公开被起诉 至今仍在“踢皮球”

行政诉讼败诉就不执行,你有什么辙

  光明网评论员:昨天(1月9日)有媒体报道说 , 去年9月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居民廉明哲因自家楼房所在地块拆迁 , 依法向鞍山市铁东区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 要求公开这个地块拆迁项目的补偿专项资金的额度、使用及流向等明细 。 一个月后 , 该申请一直没有获得答复 。 2016年4月 , 廉明哲将铁东区政府告上法庭 , 并于同年9月被判胜诉 。 然而 , 截至目前 , 廉明哲还是未获得任何答复 。   据报道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辽03行初34号》显示 , 在上述诉讼审理过程中 , 被告铁东区政府甚至未作书面答辩 , 其委托代理人(铁东区政府工作人员和律师)在庭审时辩称 , 原告廉明哲申请公开的信息 , 有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 有的因该小区未全部入住 , 未经专业机构审计 , 相关数据无法公开 。 但是 , 鞍山市中级法院经审理 , 不仅确认了廉明哲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未获答复的事实 , 同时也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 被告铁东区政府应当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并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 判决被告铁东区政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个工作日对原告廉明哲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   铁东区政府在法律诉讼中败诉了 , 但既不上诉 , 也不执行 , 根本就是把法律判决视为无物 , 你能咋地 , 你有什么辙?  从上述报道看 , 在全民普法教育实施几十年的情况下 , 作为一级政府 , 即使铁东区政府及其官员仍不懂法 , 但如果所聘律师尽责的话 , 那么 , 起码也应该从律师那里知道一些法律知识 , 了解其在已败诉案件中的应做应为 。 然而 , 铁东区政府就是对法律判决不理不睬 , 我行我素 , 如果这还不是蔑视法律的话 , 如果这还不是知法坏法的话 , 那么 , 怎样所为才算?  无独有偶的是 , 上周流传的一段录像显示 , 同样是在一起拆迁事件中 , 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的20多个城管队员在副县长吴辉文的指挥下 , 不由分说将该县一农民刚建起的屋墙推倒 。 参与拆迁的城管队长对为什么拆毁农民房屋的问题不屑一顾 , 声言不需要什么理由 , “不要问我为什么 , 老板(副县长)说动手我就动手 , 他说拆我们就拆” , “反正一句话说到底 , 就是权大于法” 。   鞍山市铁东区政府及其官员和江西省资溪县政府及其官员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何其相似乃尔 , “反正一句话说到底 , 就是权大于法” 。 在此 , 不用谈什么约束这些政府官员的党规党纪 , 也不用说什么全民普法教育中的重点教育内容——宪法以及其他政府必须率先垂范遵守法律的相关知识 , 人们不禁要问的是 , 这些视法律为无物的人 , 这些连装装样子都不屑的人 , 究竟是如何通过的公务员考试;通过考试后 , 又是如何通过了组织部门的诸多考察程序?这一南一北的两地政府及其官员如此这般所为 , 这其中原因究竟是公务员考试制度和政府官员考察程序制度不敷一用 , 还是其他别的什么原因?  当然 , 对于铁东区政府不执行法律判决的行为 , 法律并非束手无策 。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 对于已生效判决 , “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 , 从期满之日起 , 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履行判决、裁定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显然 , 从法律上讲 , 在上述案件中 , 作为铁东区政府上级机关的有关机构 , 对其下级机关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政行为 , 也同样负有行政乃至政治责任 。 <a title="" href=https://club.kdnet.net/node_11273.htm" target="_blank">

行政诉讼败诉就不执行,你有什么辙

[责任编辑:贺梓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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