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宇:北京首例校外“咸猪手”入罪案:被告人称不知犯法( 二 )

面对检察院的指控 , 被告人杨宇则表示自己并不记得是否有触碰到被害人 , 并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

“看着他们我是有些冲动和好奇 , 并没有特意针对某一类型的学生 , 只是我自己没孩子 , 所以对孩子就有好感 , 但是否真的有触碰 , 细节我记不清了 。 ”宣判当天 , 杨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 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恶意:“这真的是第一次 , 而且我不知道这是违法的 , 否则我就不会这样了 。 ”

然而 , 对于上述辩解内容 , 法院并未予以采信 。 据判决书记载 , 经查 , 四名被害人均能描述被杨宇侵犯身体的详细过程 , 且均对其行为做出抗拒反应;同时 , 校门外监控录像亦能客观印证杨宇故意尾随被害人、偷摸被害人胸部或臀部等行为 , 其犯罪行为明显异于正常人的行为模式 , 可证实并非无意为之 , 主观故意明显 , 且其行为确实触及到多名被害人的隐私部位 , 故法院对其上述辩解 , 不予采信 。

杨宇:北京首例校外“咸猪手”入罪案:被告人称不知犯法。宣判现场 杨雨奇 摄

判处期徒刑3年

被告人:很后悔 , 要好好改造

12月30日 , 海淀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杨宇有期徒刑3年 。 值得注意的是 , 本案为北京市首例校门口猥亵未成人入罪案 。

杨宇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入罪条件?法院认为 , 被告人杨宇的行为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认定标准 。 但鉴于其行为基本在一两秒内完成 , 且其均利用身体掩护、遮挡猥亵行为 , 评价其实施的具体猥亵行为尚属情节轻微 , 未达到入罪的严重程度 。

然而 , 法院补充 , 因杨宇同时具有在公共场所、针对特定群体、多次猥亵多名儿童的情节 , 已达到猥亵儿童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程度 , 应定罪处罚 。

“本案被告人屡次侵犯多位未成年人 , 所以我们将其作为一个入罪标准进行了刑事处罚 。 而这也是北京市首例发生在校门口的猥亵未成年入罪案 。 ”海淀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秦硕向中新网采访人员解释 。

杨宇:北京首例校外“咸猪手”入罪案:被告人称不知犯法。在秦硕看来 , 这一案件的入罪判决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一般情况下 , 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只能被抓住一两次行为 , 所以大多都为行政处罚 。 而当下法律对未成年性权利的保护日渐加强 , 要求对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需从严从重处理 。 因此 , 这一案件具有一定警示意义 。 ”

实际上 , 据海淀法院少年法庭统计 , 近五年来 , 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每年均占到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的50%以上 。

对此 , 秦硕也提醒 , 建议初中以下的未成年人上下学 , 家长应至少目送孩子进入学校管理区域后再离开 。 而当孩子出现情绪低落、拒绝密切接触等异常反应时 , 家长应尽快与孩子进行保护性谈话 , 引导孩子自述有关事情经过、了解孩子的真实想法 。 一旦出现未成年人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况 , 家长应首先稳定情绪 , 以保证不对孩子心理造成二次影响 , 后及时报警 。

而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 , 杨宇在接受采访时直言后悔 , 并表示在服刑期间会好好学习 , 努力改造自己 。 (完)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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