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有什么义务为施害者的精神疾病埋单?
作为违法犯罪分子 , 对他人的伤害以及生命的剥夺 , 凭什么可以轻判甚至免罪 。 这条法理应该来自于西方吧 , 一群西方的白左法律人在喝受害人的血 。 施害者的精神疾病又不是受害者造成的 , 受害者有什么义务用生命为施害者埋单?施害者如果觉得谁伤害了他 , 那他就去找谁 , 但是牵连无辜受害者 , 那他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比照其他同等犯罪分子 。 有精神疾病 , 那就意味着社会危害性更大 , 更不可预测 , 那监护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那些白左法律人到底有没有把无辜的受害者看在眼里 , 难道出卖无辜受害者 , 他们就高大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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