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唐雪案谈何谓防卫中的“明显超过”

刑法条文关键在“明显超过” 。 这是一个感性判断 , 由法官心证 , 或交陪审团决断 。 怎样判断“明显超过”?应该形成办法 。 对方加害的三要件是: 1.意愿 2.能力 3.行为 在唐雪案中 , 牛二的加害三要素至被伤时仍都具备 , 所以宰了这混球就是正当的 。 如果唐雪父亲已把牛二摁住 , 唐雪再给一刀 , 就明显超过了——任何有眼睛的人都会这么看 。 能力 。 如果牛二突然良心发现 , 跪地道歉 , 唐雪宰了他 , 也是不对的 。 意愿 。 如果牛二突然羊角风发作 , 瘫倒在地 , 宰他也是不好的 。 能力 。 如果牛二率啸聚而来的喽罗打道回府 , 唐雪跟踪追击 , 也是不对的 。 行为 。 如果唐雪有盾牌 , 那么杀牛二仍然是适当的 。 因为牛二可以升级装备 。 既然牛二以杀或伤为目的 , 那么把他整死 , 只要他仍具有三要件 , 就是对的 。 除了我前面说的三要素外 , 还要考虑对方的侵害标的 。 即 , 他是劫财 , 还是劫色 , 还是先奸後杀 , 还是伤害教训? 由于对方随时可能临时起意抬高侵害目标 , 加上受侵害者惊惶之下无法精准判断 , 所以侵害标的从高不从低 。 比如 , 车上小偷偷东西 , 但他可能随时亮出匕首捅人 。 捅人 , 就可能捅死 。 所以对正在偷窃行为 , 杀死可勿论 。 但如果偷完跑了的 , 再杀人家就过分了 。 美国近日案件是 , 一男子偷了两美元啤酒跑路 , 被店员崩了;判无罪 。 但是 , 如果偷得太多 , 这钱是人家救命钱 , 那一枪崩了就合理了 。 对攻击大门的 , 侵害标的最高值为灭门 。 所以老外才有城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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