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及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产假工资支付标准明确( 二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变

  本市将充分利用医疗保险资讯系统平台 , 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後实行资讯系统一体化运行 。 完善统计资讯系统 , 确保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

  《意见》强调 ,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後 , 将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变 , 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此外 , 本市将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 , 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 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 ,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 , 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 调整时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调整意见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执行 。

  产假工资支付标准明确

  昨日 , 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於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 明确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 据悉 , 通知自今日起执行 。

  据了解 ,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 。 北京市医保局强调 , 生育津贴高於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 ,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於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 , 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同时 , 对於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 , 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 , 分娩之月後(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 , 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 (记者 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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