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北青报:如何避免“通缉信息错误”现象

【信息】北青报:如何避免“通缉信息错误”现象。因与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通缉的涉案人员“易某某”同名同姓 , 广东深圳一男子多次被警方“误抓” , 天门警方删除了相关信息后 , 他住酒店时 , 仍有警察来找他 。 据悉 , 目前深圳易先生的通缉信息记录已从全国系统平台删除 , 但地方开发的系统可能没有及时更新 , 需要与当地公安部门协调才能删除 。 而深圳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称 , 如果当事人因同名同姓被录入警务系统 , 建议携带身份证来派出所安监队进行处理 。

在现实中 , “同名同姓”现象确实十分普遍 , 但仅仅因此便频繁发生通缉信息录入错误 , 进而导致无辜者被“误抓” , 无疑仍让人难以理解 。 要知道 , 在我国公民身份信息中 , 除了姓名 , 还有具有法定唯一性的公民身份证号码 。 在原本十分严肃郑重的通缉信息录入过程中 , 仍频繁发生各种身份信息录入错误 , 显然令人费解——相关公安机关在录入通缉信息过程中 , 难道不需要认真核对身份证号码 , 履行应有的审核把关责任吗?

而更让人感到不解的是:在通缉信息错误已被发现 , 甚至已从全国平台删除的情况下 , 这样的通缉错误 , 事实上仍迟迟得不到完全彻底纠正 , 乃至还得让无辜受害人不断上门处理?在今天这样一个各种“互联网+”应用尤其是“互联网+政务”早已十分发达普及的信息互联时代 , 何以还会发生“地方系统没有及时更新”的情况?按照政务信息互联共享要求 , 这种警方内部的通缉信息更新 , 难道不应全国一盘棋地自动同步实现?岂能不仅“没及时更新” , 而且还得无辜受害者反复多地自证清白?

【信息】北青报:如何避免“通缉信息错误”现象。要想有效避免此类“通缉信息错误”现象频发 , 关键还在于 , 其一 , 应进一步深入强化“互联网+政务”服务能力 , 充分落实警务信息等政府信息“互联共享” , 以及政务服务“一次办 , 马上办”等要求 , 彻底在源头上避免地方系统没及时更新等“信息孤岛”现象的发生 , 确保错误政务信息都能得到一次性彻底纠正 。

其二 , 对于像“通缉信息错误”这种完全由警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失职错误 , 必须全面问责追责 。 一方面 , 在民事侵权层面 , 对因“通缉信息错误”而给无辜者造成的侵权损害 ,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 如据《民法通则》 ,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 , 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这里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 , 显然不应仅是简单“道歉” , 还应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 要知道 , “误通缉、误抓”给无辜公民造成的不止是生活工作上的各种麻烦 , 也包括对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的损害 。 这正像当事人易先生表示的 , “我现在哪里也不敢去 , 精神压力很大” 。

另一方面 , 除了民事侵权责任 , 面对造成“通缉信息错误”的相关警方人员 , 还需同时严格按“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要求 , 进一步严肃追究相应的违纪违法责任 , 确保以儆效尤 。 如据《人民警察纪律条例》:“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 , 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的 ,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 给予开除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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