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判决“劝阻者不担责” 引领见义勇为新风尚

与儿童相撞离开遇阻 , 老人猝死 , 阻拦者孙女士被老人亲属告上法庭 。 12月30日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公开宣判刘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诉孙女士、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 , 法院认为 , 这种不超过合理限度的正当阻拦行为 , 不仅不具有违法性 , 还具有正当性 , 应予以肯定与支持 , 判决驳回刘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 。 (201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报》)

笔者以为 , 该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 而且对今后类似的行为更有导向意义 。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 , 2019年9月23日晚 , 信阳市一小区门口 , 57岁的郭某骑自行车撞倒一5岁男童后想要离开 , 被路过的孙女士阻拦 , 随后发生争执 , 后郭某倒地死亡 。 老人死亡后 , 其家属将劝阻者孙女士和小区物业告上法庭 , 要求赔偿40万元 。

[判决]判决“劝阻者不担责” 引领见义勇为新风尚。老人不幸离世令人同情 , 但这起官司当初仍让许多人担忧:如果法院判决孙女士承担民事责任 , 今后碰到类似事件 , 谁还敢站出来伸张正义?因为 , 你即使再小心翼翼 , 又怎能确知对方的身体状况?如何保证不出意外?

[判决]判决“劝阻者不担责” 引领见义勇为新风尚。令人欣慰的是 , 这份判决作出了明确而肯定的回答 。 它告诉我们 , 孙女士阻拦郭某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 , 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 , 其行为符合常理 , 不具有违法性 , 与郭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且孙女士拨打急救电话予以救助 , 没有过错 。 法院认定孙女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 既是对孙女士的慰藉 , 更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 既为热心助人者壮了胆撑了腰 , 也为今后人们再遇到此类情形时挺身而出 , 解除了后顾之忧 。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也是优化社会生态的重要内容 。 近年来 , 各地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 , 崇尚见义勇为精神、关爱见义勇为人员、争当见义勇为英雄氛围日渐浓厚 。 然而 , 现实中仍有一些人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奉为行为准则 , 危难面前甘当“看客” 。 子曰:“见义不为 , 无勇也” 。 没有人是一座孤岛 , 所以需要大家在互帮共助中同舟共济 , 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因此 , 我们更加期盼多些“路见不平一声吼” , 创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局面 。

报道称 , 孙女士听到判决结果后激动得流下了泪水 。 她的一身正气、她的热心肠、她的义举 , 理应得到社会的赞扬和法律的肯定 。 与上述案件类似的“劝烟猝死案”曾被写入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 报告称 , 对这类案件判决的意义是要“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 , 让见义勇为者敢为 , 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 , 引领社会风尚” 。

目前 , 民法典草案全文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 , 之后将提交2020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代会审议 。 作为其总纲的《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对照来看 , 民法总则中在此设定的责任豁免规则 , 仅限于救助人对受救助人造成损害的豁免 。 期待立法机关参照“老人撞小孩遇阻猝死案”“劝烟猝死案” , 充分考虑到公民见义勇为可能会出现或者造成第三人伤亡等情形 , 适当扩大责任豁免范围 , 对诸如孙女士这样的义举予以更权威、更具体、更有力的法律保护和鼓励 。

杨维立 【编辑:苏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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