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不休能要经济补偿吗?人社部官微发声:能

新京报快讯(采访人员 吴为)1月2日 , 人社部官方微信对未休年假能要求经济补偿一事发声 , 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 , 未休年假应当获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 。 官微列举了一个劳动者未休年假的案例:小陈在2014年入职某公司 , 2018年和公司没能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 解除了合同 , 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 。 小陈认为 , 虽然公司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但他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 , 在2018年还有10天的带薪年假 , 由于工作原因没休成 , 要求公司对未休年假支付相应补偿 。 而小陈所在的公司认为 , 小陈是因为自身原因没提出休年假 , 而且在2017年还休了2个月的病假 , 因此不同意支付年假补偿 。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 , 由于小陈在2017年度的病假没达到3个月以上 , 公司仍须支付小陈2018年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 人社部官微解释 ,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 需要符合五种情形: 一是依法享受寒暑假 , 休假天数多于年假天数; 二是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 并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是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 , 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是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 , 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五是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 , 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而小陈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 , 理应享受年假 。 离职时应当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 新京报采访人员 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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