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北京破产法庭为挽救企业出新招 “预重整”将与重整有效( 二 )

《办理规范》规定 , 预重整中人民法院可以接受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的一致推荐指定预重整管理人 , 并确立临时管理人与正式管理人之间的衔接机制 。 鼓励整合社会力量参与重整 , 通过吸收掌握专业技能、了解市场行情、具备商业判断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参与重整识别审查、协商谈判、投资人引入等工作 , 切实提高重整成功率 。

针对目前预重整制度空白和普遍存在的司法需求 , 《办理规范》明确了预重整期间、预重整启动条件、临时管理人的职责义务、预重整方案的效力以及与重整程序的衔接等内容 , 特别是规定了预重整阶段中债务人承担的如实披露信息义务 , 以及相关的保密义务和赔偿责任 , 通过规范预重整程序切实发挥预重整制度价值 。

该规范还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 , 规定庭外重组达成的协议符合重整计划草案要求的 , 可以快速启动重整程序 , 切实提高重整效率 , 降低制度性成本 。 补充规定自行重整模式下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权利 , 作为对债务人制定计划草案权利的督促和钳制 , 为企业顺利重整提供多重保障 。

此外 , 这个规范中还明确 , 申请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 以及该重整模式下债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职责划分 , 激发自行管理模式下的债务人主动性和积极性 , 确保自行重整模式的规范化运行 。

破产重整@北京破产法庭为挽救企业出新招 “预重整”将与重整有效衔接。除法定两种管理模式外 , 增加债务人与管理人通过划分职权进行分工管理模式以及具体适用标准 。 规定重整失败或计划变更情况下的处理 , 以及为原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担保的责任承担等 , 构建完整的重整程序流程 。 借鉴国外立法例 , 对债权人为控制表决结果将同一笔债权向多人转让的 , 对其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 , 确保程序推进的法治化、规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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