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最高法等三部门发文促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

为促进价格争议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 不断提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公信力 , 近日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 发生价格纠纷后 , 各有关部门应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价格争议纠纷 。

《意见》明确 , 当前 , 价格争议纠纷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 。 在这些领域 , 人民群众对依法、平稳、有效化解纠纷有着迫切的需求 。 发生价格争议纠纷的 , 可以通过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三种方式开展调解 , 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等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方面的作用 。

《意见》明确 , 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适用范围为 ,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 , 并且具体规定了不属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情形:对于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嫌价格违法 , 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价格争议事项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的;其他不适宜开展调解的价格争议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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