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农银行与一得黄金理财案主犯,是哪种“伙伴”?( 二 )

秦农银行与一得黄金理财案主犯,是哪种“伙伴”?

秦农银行与一得黄金理财案主犯,是哪种“伙伴”?

该股权标的调查情况表还显示 , 评估鉴定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 。 也就是说 , 在此时点之前 , 吴德鸿仍是秦农银行的股东 , 并非如其所称在双方签约前(即2010年)就不再担任;而法官既然对本院拍卖吴德鸿所持秦农银行股权事宜知晓 , 并且在有关如何处理该股权问题上对吴德鸿主动提示 , 却对吴德鸿明显谎称的说法予以默认 , 此种现象难免令人深感蹊跷 。 资金去向何处? 吴德鸿称 , 到2015年 , 一得公司的营业收入达到5个亿左右 , 不过一直未能盈利 , 主要原因是支出巨大 。 他所列举的主要支出项目包括:原解放路深业大厦的改造和装修费用;银行贷款每年利息(约3千万);每年给代售客户的返息(约3千万);在秦农银行百余个网点铺设黄金专柜的投资;广告、管理、300员工费用;房屋租金、物业费;民间借贷利息 。 综合公开信息 , 在崩盘之前 , 一得公司的资金来源还包括:客户投入的投资款 , 合计2.13亿元;陕西信合贷款 , 约两亿;社会民间借贷 , 至少一个亿;其他银行贷款 , 约千余万 。 5亿营收加3亿多贷款 , 合计超8亿的资金流入 , 与前述列举的种种支出相比出入巨大 , 难以解释 。 760万佣金 秦农银行方面 , 早在得知西安新城分局于2017年4月27日对一得公司和吴德鸿立案侦办后 , 即迅速张贴公告称:“我行就此事已向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报了案(秦农银行和陕西信合的总部所在区域为西安莲湖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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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 , 一得黄金理财案从新城区移至莲湖区 , 经侦办和审查起诉后直至开庭一审 。 今年开庭审理期间 , 吴德鸿及其辩护人对秦农银行这昔日合作方也是怨言不断 。 对于一得公司崩盘的主要原因 , 吴德鸿当庭解释称 , 他做的这种黄金理财生意赚钱要靠规模 , 2015年规模做到了5个亿 , 当时运转正常 , 如果继续下去 , 假设做到10亿规模 , 滚动起来利润可达10% 。 但2015年5月6家信用社组建为秦农银行之后 , 开始对其收贷 。 再继续放贷需要尽职调查(难道说之前放贷不做尽职调查?) , 前后持续了14个月 , 在此期间被迫向民间借高利贷 , 导致负担越来越重 。 “然后 , 就全乱了 。 ”吴德鸿说 。 辩护中 , 吴德鸿的辩护人称:一得公司与秦农银行下属信用社所签订的这些代理协议 , 除了可以证明吴本人的犯罪事实之外 , 也证明了秦农银行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的巨大帮助作用 。 这种帮助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暂且不说 , 至少可以充分证明秦农银行在其中是有过错的 。 吴德鸿由于知识欠缺不懂其推出的黄金理财属于违规行为 , 但秦农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是应该知晓相关规定的 , 但它不仅没有制止这种行为 , 反而一直放纵 。 从2011年到2016年 , 秦农银行共从相关销售中合计收取了近760万人民币佣金 , 这些钱也是从投资人那里出来的 。 因此 , 秦农银行也应该将这些钱予以退还 。 僧多粥少 公开司法信息显示 , 吴德鸿名下财产主要为: 1.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大街XX广场的房产2处; 2.有与唐某某、朱某某共有的位于莲湖区XX街XX号的房产2处 。 被执行人金志霞名下有下列财产: 1.车牌号码为陕AXXXXX的宝马汽车一辆; 2.陕AXXXXX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 3.陕AXXXXX的克莱斯勒汽车一辆; 4.陕AXXXXX的别克牌汽车一辆; 5.陕AXXXXX的红旗汽车一辆; 6.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大街XX广场XX号楼的房产1处; 7.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的房产16 。 吴德鸿声称这些被查封的资产评估价值约为4个亿 , 而在超过5亿元人民币背后 , 站满了大大小小的债权人 。 除有河南企业对这些资产为首封外 , 其他债权人均为轮候查封 。 集资还是诈骗? 值得注意的是 , 此次审理对吴德鸿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 公诉方提出的量刑为8到10年 。 而广大投资户都认为 , 吴德鸿与一得公司的行为早已构成集资诈骗 。 梳理相关法规可知 , 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的具体区别包括: 1、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不同 。 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 , 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 , 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 , 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 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 , 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 2、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不同: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 , 经济能力较强 , 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 , 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 , 或者已经资不抵债 , 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 , 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 3、造成的后果不同: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 , 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 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 , 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 , 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4、案发后的归还能力不同: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 , 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 , 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 , 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 , 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 对照“一得案”:司法记录显示在从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初 , 一得公司因多起民间借贷被诉之法庭 , 但在执行过程中都发现其已资不抵债、无可执行财产 , 2016年7月之后 , 吴德鸿被法院多次列入失信名单 。 正如吴德鸿自己描述的 , 2015年下半年起 , 就“全乱了” 。 但一得公司在秦农银行网点设立的“黄金厅”却没有因为“全乱了”而关闭 , 以此为窗口以黄金理财为名义收取投资户欠款的行为也在继续 。 2016年8月 , 众多黄金厅才开始陆续撤除 , 长安区信用社网点内开设的黄金厅直到2017年1月才撤除 。 许多受害人的资金都是在一得公司被司法调查后明确认定资不抵债以后投入 。 多份经济纠纷、民间借贷判决书显示 , 从2015年起 , 一得公司的资金链已经出现难以为继的现象 , 不得不“拆东补西、借新还旧” , 因此 , 其从众多普通投资户手中取得的资金显然并未如其宣传的那样进行正常生产投资活动 。 “擦亮眼睛”之辩 在庭审尾声吴德鸿的辩护人称 , 投资户们也应擦亮眼睛 , 提高辨别能力 。 言外之意是 , 投资户虽是一得案的受害人 , 但也应负一定“失察”之责 。 投资户们却并不认可此种说法 。 据其讲诉 , 他们在此事件中的“入局”经历都很相似:通常是就近到秦农银行网点办理存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现在银行还合作推出一些投资产品 , 保本保息 , 非常安全 , 而且黄金理财是获得相同收益的理财产品中最为安全的一种 , 陕西信合虽然不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但正与其会员单位之一的西安一得合作”; 当客户对此表示出兴趣时 , 银行员工便指引他们到设立在银行网点营业厅中的黄金专柜(也叫黄金厅) , 由专柜的业务人员进行详细介绍、推荐 。 负责黄金专柜的业务员虽然是西安一得公司的员工 , 但上岗之前都经过一番精心“包装”:其工作装与银行员工完全一样;并且在所有的宣传资料、展示物品、赠送的小礼品甚至所有业务办理单据上均并列印制着秦农银行(初为陕西信合)与一得公司的名称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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