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有偿抢票被判刑 “倒卖车票罪”需重新审视
春运火车票已进入销售高峰时段 , 不少热门路线依旧是一票难求 。 据不完全统计 , 目前市面上运营的抢票软件近60家 。 虽然12306多次声明 , 只有官方渠道最靠谱 , 12306已经开通了“官方抢票”的候补功能 , 但回家心切的人们还是会尝试用各种抢票方式 。 前不久 , 江西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倒卖车票案件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金福 , 通过抢票软件替实际购票者抢票 , 构成了刑法中的倒卖车票罪 。 那么同样是有偿抢票 , 为何网络平台可以 , 个人就不行呢?
其实 , 该案并不算“新闻”了 。 因为早在去年9月 ,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就一审判决刘某某犯倒卖车票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124万元 , 没收犯罪所得31万元和作案工具 。 随后 ,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 , 提起上诉 。 在眼下的春运“抢票”高峰期再来审视这样一个争议性极大的案例 , 或更有助于我们厘清有偿抢票行为中的“罪与罚” 。
此前的法院审理认定 , 刘某为他人有偿抢票 , 已经构成刑法中的倒卖车票罪 , 但是很显然 , 近几年各个网络平台推出的抢票软件 , 其实同样是有偿抢票 。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 , 在抢票软件刚开始出现时 , 也面临不小的争议 。 尽管当前依然有消费者吐槽在抢票软件上加价也抢不到票 , 可抢票软件本身存在合理性的争议已经大为减少 。 就此而言 , 在各式抢票软件被社会所整体接受的大背景下 , 依然将个人有偿抢票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置范围 , 恐怕并不妥当 。
事实上 , 抢票软件被社会所逐步接受 , 其实已经释放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 , 那就是在实名制购票时代 , 不能再完全照搬原有的刑法规定去随意翻开“倒卖车票罪”的老黄历了 。 毕竟 , 实名制购票后 , 有偿购票 , 只能是一对一的购买 , 这与前实名制时代的黄牛“一买多”式囤票 , 乃至黄牛与铁路系统内外勾结的倒票行为 , 显然有着明显不同 , 其可能对购票秩序带来的影响 , 也与过去的倒票不可同日而语 。 这也或是抢票软件被不少人接受的最大原因所在 。 如果在抢票软件的存在被默许的情况下 , 对个人有偿抢票行为祭起刑法大旗 , 既有违刑法该有的谦抑性原则 , 也未免给人以捏软柿子的嫌疑 。
正如有律师所指出的 , 一般的有偿抢票属于民事代理行为 , 消费者选择更为便利的平台代自己购票 , 且自愿支付未超出合理范围的报酬 , 这应该是民法而非刑法规制的范畴 。 而这样的行为几乎每天都在发生 , 特别是在购票难的春运期间 , 那么法律对类似行为的定性就应考虑这个现实 。 当然 , 面对业已变化了的社情 , 对于有偿购票行为 , 或的确如专家所建议的 , 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边界 , 如规定收益超过一定金额 , 可以认定为抬高价格 , 倒卖火车票 , 低于一定价格 , 则属于劳务行为 。 但在这个边界被明确之前 , 对个人以刑法“伺候”还需审慎 。
这个案例的出现 , 在一个快速发展、新技术应用不断加速的时代 ,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 它背后蕴含着多重社会关系的失衡 。 比如 , 快速变化的社会现实及观念与法律调整的相对滞后;比如个人行为与企业、机构行为在不同状态下的不同定性 。 仅举一例 , 网约车在最初零星出现时 , 也在不少地方被定性为“非法” , 但当其发展到一定规模 , 管理上需要做的就不能只是作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 , 而是思考如何将其纳入法治轨道 。 就此来说 , 包括抢票软件在内的有偿购票行为 , 都是时候在法律上获得一个更明确的说法了 。
「软件」有偿抢票被判刑 “倒卖车票罪”需重新审视。首席评论
「软件」有偿抢票被判刑 “倒卖车票罪”需重新审视。□朱昌俊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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