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员工一天做100张图的王小琴走红

要求员工一天做100张图的王小琴走红 其公司目前仍在正常办公 “一天出一百张(海报)?我24小时不睡觉都做不出那么多 。 ” “那是你的事 。 ” 最近 , 深圳飞跃旅行的两位设计师有点“抓狂” 。 一份网络疯传的聊天记录显示 , 因为被公司创始人王小琴要求一天各自做100张图 , 两位设计师直接提出离职 , 称:“我不会应付式去完成你们交代的任务 , 但也请您尊重我们的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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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聊天记录 事件在网络上火速发酵 , 登上了微博热搜和知乎全站热榜第一 , 引起大量争议和调侃 。 猝不及防 , 王小琴成为2020年第一位“网红” 。 事实上共150张 董事长回应:这很正常 事实上 , 两位设计师不止被要求一天做100张图 , 王小琴说“今天出100张各种款式的小年图 , 明天的早安图50张” 。 一共150张 。 并且王小琴还说 , 从小年开始到大年 , 初一到初八然后开工每天都需要做 。 按照150张图计算 , 如果24小时不停歇的工作 , 这意味每9分多钟就要完成一张 。 这样的工作量现实吗?大量舆论认为 , 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 涉嫌变向要求员工离职 。 而王小琴说:“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这个是公司的工作安排”、“设计行业都是加班的” 。 其公司董事长贾飞之后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 , “这很正常 , 去与留取决于员工” 。 聊天记录中还显示 , 在设计师没有第一时间(8分钟内)再次回复工作安排时 , 王小琴说:“你们看到了吗?看到了要回复 。 安排工作都不回复的?”而当设计师回复以后 , 王小琴又说:“有这个时间来说这么多 , 赶紧去做事 。 这是上班时间 , 每一分钟都要用于工作 。 ” 1月7日下午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通过知情人士联系到一位当事设计师 , 其不愿意接受采访 。 知情人士称 , 因为设计师把聊天记录传播出去 , 现在飞跃旅行要告他侵犯名誉权 。 打探飞跃旅行 采访人员拨打相关电话均无人接听 一周前 , 公众号“飞跃旅行”发布了题为“十五年专注高端旅行 , 飞跃旅行累计服务人次超千万”的推文 , 对其公司做了详细介绍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 , 该公众号账号主体名为“深圳市君邦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简介为“专业承接各类大型活动/策划/组织/接待 , 分享大型活动案例 , 提供最新的旅游咨询” , “隶属深圳市环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在王小琴的身份介绍中 , 该公众号写到 , 其是会奖旅游领导品牌“飞越旅行”掌门人 , 广东省口岸国际旅行社董事 , 深圳市环亚国际旅行社总经理 , 深圳市君帮天下文化传媒总经理 , 微商团队会奖旅游行业领军人物 , 被誉为“会奖旅游行业奇迹女王” 。 飞跃旅行的办公地址 , 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大厦 。 采访人员看到 , 1月7日下午该司在正常办公 , 大门口的走廊显得很安静 。 采访人员多次拨打该司的前台电话、服务电话以及贾飞的个人电话 , 均无人接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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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跃旅行在正常上班 业内人士说法 1天设计100张图不现实,真的设计师不会这样做 “对于设计师来说 , 这是不可能的 。 对于公司来说 , 这也是不负责任的 。 ”供职于多所高校的教授级高级美术工艺师、创意中国设计联盟执行主席张震甫认为 , 除非是低质量的粗制滥造 , 1天设计100张图并不现实 , “真的设计师不会做这种事 , 我做了40年设计 , 在我这里是不可能的” 。 “一个设计稿 , 需要创新、创意 , 需要理解甲方和用户的利益 , 等等 , 是需要很多因素构成的 。 ”张震甫表示 , 一天设计100张 , 无法合理权衡效率与质量 , 如果公司这么要求 , 也是对自身的不负责任 , “毕竟设计是解决问题 , 而并不仅仅是“花里胡哨”的图纸 。 量体裁衣 ,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解决问题的是可行之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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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震甫 律师说法 超出合理程度的工作量,员工有权利拒绝 关于加班和工作量 , 北京中友律师事务所陆骏秋律师认为 , 如果公司按照自己的经营实际 , 并且与员工进行协商之后 , 有限度的加班是合理的 。 而对于员工来说 , 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 但如果显著超出合理程度的工作量 , 比如1天做100张海报 , 并不可以 。 “因此 , 员工(当事设计师)有休息的权利 , 有权利拒绝” , 而且“正常上班、正常下班 , 员工不会侵犯到公司的权益 , 公司没有任何权利认为员工工作不胜任 。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 , 公司安排员工设计海报是基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员工自然有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 但其对应的义务就是提供劳动服务 , 故公司安排员工设计海报本身并不违法及违反劳动合同;至于安排的劳动是否能完成及合理 , 员工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予以反映交涉 。 关于当事设计师是否侵犯公司名誉权的问题 , 陆骏秋认为 , 如果不构成诽谤或侮辱 , 是不会侵犯其法人的名誉权 。 而作为员工来说 , 需要举证 , “用证据来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 郭刚认为 , 是否侵犯名誉权需要符合四个条件 ,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二)行为具有违法性;(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有过错 。 最后涉及到劳资双方的纠纷问题 , 郭刚律师建议:“双方遇到问题解决问题 , 就事论事 , 最好直接沟通交流 , 不要把矛盾扩大化 , 毕竟解决问题也遵循两点之间直线最短的法则 。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王拓 胡挺 编辑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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