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鹦鹉】男子出售41只家养鹦鹉获刑10年 儿子:这不是冤枉吗( 二 )


法院认为 , 胥家忠经营的万生鹦鹉养殖场办理的行政许可书上 , 明确规定了养殖场要按审批的野生动物种类进行人工繁育 , 不得超越审批范围;出售、利用已批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繁育个体的 , 需另文报批 。 所以 , 对于3名被告人“不知道收购或销售的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辩解 , 法院未予认可 。 由于涉案鹦鹉均属人工养殖 , 故法院酌情对3人从轻处罚 。
2019年11月20日 , 保定徐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鹦鹉饲养者胥家忠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被判有期徒刑10年;购买后转卖鹦鹉的李延增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被告人毕建光因将一只和尚鹦鹉出售给李延增 , 被判有期徒刑1年 , 缓刑1年 。
【鹦鹉】男子出售41只家养鹦鹉获刑10年 儿子:这不是冤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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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 ,河北保定市徐水区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 , 胥家忠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 受访者供图
律师:每只鹦鹉卖200多元鉴定价1万元不专业
胥家忠的代理律师、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静认为 , 一审法院模糊认定“胥家忠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 , 却未列明胥家忠违反哪条哪款 , 更未查明出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有无社会危害性 , 就认定胥家忠“销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41只 , 情节特别严重” , 构成非法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缺乏说服力 。
郑晓静律师还称 , 涉案鹦鹉为人工繁育变异种 , 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不具专业性 。 其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鹦鹉每只价值1万元 , 但胥家忠实际以家养价格200-300元出售 , 两者最大价差达到50倍 。 其鉴定方法采用抽检法及照片比对法 , 并未全部鉴定 , 也未采用DNA技术鉴定 。
此外 , 天津市人工繁育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相关行政处罚书均可证明 , 涉案鹦鹉是胥家祖传 , 皆为人工繁育 , 非野外野生 , 未侵犯国家对野外野生动物的所有权 , 未破坏野外野生动物资源 。
郑晓静还强调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9条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 , 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 , 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 国家鼓励人工繁育野生动物 , 这既能满足人民群众对野生动物产品的需求 , 又能促进经济发展 , 比如鹿鞭、鹿茸、貂皮大衣等产品 , 均来源于人工繁育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
专家:人工繁殖与野外捕捉动物定罪应有别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曾对媒体表示 , 涉案鹦鹉是当事人自己驯养繁殖的 , 在定罪量刑上 , 人工驯养繁殖与野外捕捉的野生动物应有所区别 。 其行为如果违反了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有关行政管理规定 , 就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为何又构成犯罪?
陈兴良表示 , 野生动物的概念在法律解释上存在问题 , 影响后续罪名认定的公正性 。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 此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称为行政犯 , 以违反某种行政法规为逻辑前提 。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 出售“超越审批范围”人工繁育的涉案鹦鹉未“另文报批” , 刑法未规定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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