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让性侵者付出代价?多地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从业禁止( 二 )

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应当终身禁业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 ,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 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 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 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

未成年人■让性侵者付出代价?多地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从业禁止。三年至五年的禁业规定 , 对于预防职业犯罪再犯具有积极意义 , 但对于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而言 , 力度仍然不够 , 细节仍需完善 。

刘永廷认为 , 根据刑法规定 , 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在刑满释放五年之后 , 依然可以不受限制地进入学校以外的教育培训机构 , 依然可以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机会 , 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

“从原则上来讲 , 刑法作出禁业规定 , 是考虑到不能剥夺其终身从事职业这种权利 , 因为这类人员有回归社会的问题 。 但这也意味着 , 既然有原则 , 就应当有例外 。 三年到五年的禁业期限 , 对于最大程度地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而言 , 是远远不够的 。 ”苑宁宁说 。

有观点认为 , 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进行终身禁业 , 可能会使犯罪人员在改过自新后无路可走 。

在苑宁宁看来 , 终身禁业仅限制了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机会 , 并未对其他行业的就业机会进行限制 , 这与犯罪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并不冲突 。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 , 问题的关键在于 , 如何平衡社会安全、儿童权益和罪犯权利 , “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利 , 避免他们受到性侵这种严重的伤害 , 有必要让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付出更大的代价” 。

未成年人■让性侵者付出代价?多地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已写入未保法修订草案

值得注意的是 , 终身禁业已经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 , 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 , 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 , 不得录用 。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 , 禁止其继续从业 。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的信息查询 , 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禁止具有性侵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的 , 从事相关行业 。 无论是前置性的审查 , 还是对已经录用人员的筛查 , 都体现了终身禁业这一立法目的 。 ”苑宁宁说 。

要确保终身禁业规定的落地 ,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的建立必不可少 。

2017年8月25日 , 上海闵行启动全国首个特定行业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禁止从业机制 。 该机制通过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 , 强化教师等特定行业入职审查 , 防止有涉性侵害前科劣迹人员进入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 此外 , 浙江、广东等地也已开始探索建立性侵儿童犯罪者数据库 。

对此 , 苑宁宁指出 , 这些探索都积累了很好的经验 , 但也有局限性 , “各地的数据库并未实现对接和信息共享 , 这种信息壁垒会产生漏洞和空白 , 对于流动的性侵犯罪人员可能无法实现有效识别” 。

“因此 , 有必要尽快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库 , 将相关信息整合到一个数据库当中 , 实现信息共享 , 从而在全国范围内更好地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 等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之后 , 就可以确保信息查询规定顺利落地实施 。 ”苑宁宁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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