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北京拟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 )
条例草案规定 , 本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 。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对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累积记分 。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规定的记分值的机构 , 暂停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 , 该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 。 整改期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 , 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 将取消其检验资格 。
市交通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在本市依法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目录 , 并制定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 。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采访人员 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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